
2026-07-22,MDCG发布指南文件“UDI assignment between manufacturers and distributors”,对目前经销商以自有品牌名义,随意申请及在EUDAMED数据库注册UDI-DI的乱象给出了澄清性指南。
这是一份针对“经销商贴牌场景下UDI该由谁分配”的立场文件,背景是Eudamed四大模块已于2026-05-28强制使用,UDI数据已具备法律效力。1. 它要解决的”灰色操作”是什么?
行业内常见做法:经销商依 MDR/IVDR Art.16(1)(a) 与制造商签定协议,以自有品牌卖器械、标签保留原厂作为”Manufacturer”,但经销商自己去GS1/HIBCC等发码机构申领UDI-DI,并把编码绑定到自己名下,再让制造商把两组UDI-DI(原厂+经销商品牌)都录进Eudamed。
MDCG认为这会带来:追溯链断裂(无法快速定位法定制造商)、Eudamed”单一事实源头”混乱、制造商责任被稀释,甚至潜在规避UDI义务。2. 三个”只有制造商”的硬结论
基于 MDR Art.10(7)/27、IVDR Art.10(6)/24、Annex VI ,结论非常明确:
唯一分配权:只有标签上注明的法定制造商能为投放EU的器械分配UDI-DI(含Basic UDI-DI),经销商/进口商/欧代均无此权利。
唯一从发码机构获码权:UDI-DI必须由发码机构发给制造商并与之关联;发码机构有身份核验义务,不能发给经销商。
唯一Eudamed注册权:所有UDI-DI的创建、录入、维护只能在制造商SRN下完成。3. 多品牌场景是否合规?
同一器械以”原厂品牌+经销商品牌”卖, 可以有两个UDI-DI,但两个都必须由制造商分配、都绑定制造商,挂在同一个Basic UDI-DI下。4. 经销商能做什么?”可代办、不转移责任”
引用EU UDI Helpdesk口径,MDR/IVDR只定”法律责任主体”,不禁止实操委托:
l 制造商可通过合约把UDI申领、贴标、Eudamed录入的”具体操作”委托给经销商/第三方。
l 经销商可代表制造商与发码机构沟通,但最终UDI合规的法律责任100%仍是制造商,”委托操作≠变制造商”。
l 经销商只有满足Art.16(1),承担全部制造商义务(经销商自有品牌下的委托生产,而不是贴牌)才能申请作为“制造商:申请制造商SRN、申请BASIC UDI和 UDI-DI,这是另一回事。5. 对中国出海企业的建议
中国制造商+OEM/欧代+欧经销商贴牌:立刻排查Eudamed,若有”经销商名下UDI-DI”,需由制造商重新向GS1等以自身名义申领、合并到同一Basic UDI-DI下。
更新经销协议,写明UDI由制造商分配。
欧洲经销商:停止自行申码,改为接受制造商委托操作。Art.16(1)(a)贴牌销售权不受影响。Legacy器械:2026-11-28前完成Eudamed校正,避免强制期后被标记非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