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架与销毁:PP 28/2024 的撤回规则与行政制裁
更新时间: 2026-11-05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Q:什么时候必须下架(撤回)? A:当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参与生产、分销的经营者不符合安全、功效/效益、质量以及标签的标准与/或要求时,必须把器械从流通中撤回(PP 28/2024)。
Q:哪些器械必须销毁? A:六类:① 不符合标准与/或要求;② 无上市许可;③ 上市许可被撤销;④ 上市许可到期且未办理延期;⑤ 已过期;⑥ 涉及健康领域犯罪。销毁须同时考量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与环境保护。
Q:行政制裁有哪几种? A:三类,递进式:① 书面警告(peringatan tertulis);② 暂停活动(penghentian sementara kegiatan);③ 撤销上市许可(pencabutan izin edar)。触发情形包括:未履行从生产到分销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义务、未开展警戒与药物警戒、未按规定撤回不合规产品等。
Q:Permenkes 5/2026 怎么衔接? A:新规同样确立”未取得上市许可即不得流通“的原则:无证销售的产品须被撤回,相关条款见 Permenkes 5/2026 第89-90条与第117条。因此企业应在货物到港前取得证书,否则货物本身可能成为被销毁的对象。
Q:还有什么会连带影响证书? A:四条非技术性断证路径:证书到期、生产许可证到期、IDAK 到期、授权书(LoA)到期或未续期,以及证书被撤销(Permenkes 62/2017 第25条确立的失效情形,现行由 Permenkes 5/2026 承接)。
实务提示:把”安全/质量/标签合规“当成动态项而非一次性项来管理。特别是标签——注册后若私自改版(外语标签、未经批准的宣称),就落入”不符合标签要求”,触发撤回义务。
核验清单(2026年10月26日):① PP No. 28/2024(撤回、销毁、行政制裁相关条款);② Permenkes No. 5/2026 第89-90条、第117条;③ Permenkes No. 62/2017 第25条(失效情形,现行以 Permenkes 5/2026 承接为准);④ 销毁的六类情形(PP 2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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