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则与执法:1996 年法第 10 至 13 条的适用
更新时间: 2026-11-05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句话:柬埔寨对违规器械的处罚法源是 1996 年《药品管理法》第 10 至 13 条——最高罚金 5,000 万瑞尔或监禁 10 年,且没收范围明确包含设备。
关键要点
- 罚则只在这部法律第 10 至 13 条;Prakas 属部长级法令,无权创设罚则。
- 第 10 条末段设没收与「立即临时中止」——货物被查扣时,经营可能同日被叫停。
- 没收对象明确包含「设备」——对器械企业而言,被没收的就是设备本身。
- 第 12 条是全法最重罚则,涉假冒、变质过期与含成瘾物质药品。
- 第 10、12、13 条经 2007 年修正法第 1 条修订,修正后条文原文未取得,以现行文本为准。
速查
| 条款 | 适用情形 | 处罚 |
| 第 10 条 | 未授权广告、违规进出口与经营等五类 | 罚金 100 万至 1,000 万瑞尔,停业 1 至 3 个月,或择一;再犯加倍 |
| 第 11 条 | 妨碍检查 | 罚金 100 万至 500 万瑞尔或监禁 6 天至 1 个月 |
| 第 12 条 | 假冒、变质过期、含成瘾物质药品 | 罚金 2,000 万至 5,000 万瑞尔或监禁 5 至 10 年 |
| 第 13 条 | 公务员共犯或滥用职权 | 与第 10、11、12 条相同 |
容易误判的一点:流传的「最高 1,000 万瑞尔 + 1 年监禁」在法条上找不到对应组合——第 10 条不设监禁,第 11 条监禁仅 6 天至 1 个月,第 12 条为 5 至 10 年,不应引用。
实务提示:「先取证、后发货」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供应链一旦出现假冒或过期产品,立即隔离并报告,切勿内部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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