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事件报告:第 59–61 条的 10 日与 30 日

更新时间: 2026-11-05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依《医疗器械条例》第 59–61 条,制造商与进口商各自须就发生在加拿大境内、涉及器械的事件向部长提交初步报告与最终报告。时限为:知悉后 10 日内(事件已导致死亡或健康状况严重恶化);知悉后 30 日内(事件未导致死亡或严重恶化,但若复发则可能导致)。

二、法规依据

法规/文件条款日期出处
《医疗器械条例》第 59(1) 条:制造商与进口商各自须就加拿大境内事件提交初步与最终报告(器械在加拿大销售;事件与失效/有效性下降/标签或使用说明缺陷相关,且已导致死亡或严重恶化,或复发可能导致)SOR/98-282(SOR/2020-262 修订)Justice Laws
《医疗器械条例》第 59(1.1)(2) 条:Class I 器械的境外事件报告(以制造商已向当地监管机构表示采取纠正措施,或该监管机构要求采取纠正措施为条件)同上同上
《医疗器械条例》第 60(1)(a) 条:境内事件 10 日/30 日同上同上
《医疗器械条例》第 60(1)(b) 条:境外事件——在制造商表示采取纠正措施或监管机构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后尽快同上同上
《医疗器械条例》第 60(2)(a)–(i) 条:初步报告的 9 项内容同上同上
《医疗器械条例》第 61(1)(2) 条:最终报告按第 60(2)(h) 条时间表提交;内容含事件描述(人数)与原因详细解释及理由同上同上
Health Canada(新报告规于 2021-06-23 生效)强制报告相关新规生效日2021-06-23canada.ca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制造商与进口商是”各自”的报告主体,不是二选一。

第 59(1) 条的措辞是 “The manufacturer and the importer … shall each make a preliminary and a final report”(制造商与进口商各自须提交初步与最终报告)。一方提交不免除另一方的义务。

看点二:事件的触发条件由两项并列要素构成。

依第 59(1)(b) 条,事件须同时满足:① 与器械失效、有效性下降或标签/使用说明的任何缺陷相关;② 已导致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死亡或健康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若该事件复发则可能导致上述后果。后者是”未遂但可能”的情形,常被漏判。

看点三:初步报告的内容是9 项法定要素。

依第 60(2) 条,初步报告须包含:器械名称与标识符(含系统、测试套件、器械组、器械族或器械组族中任一器械的标识符)、报告方与相关方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代表、知悉日期、事件细节(发生日期与对患者/使用者的后果)、报告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如已知)、其他涉及器械或附件(如已知)、初步意见、拟采取的行动方案(含调查)与提交最终报告的时间表、以及此前是否已就该器械报告过(如有则注明日期)。

看点四:境外事件的报告规则按器械类别分层。

依第 59(1.1) 条,Class I 器械的制造商与进口商对发生在加拿大境外的事件也负有报告义务,但依 59(2) 条,该义务以”制造商已向事件发生国监管机构表示将采取纠正措施,或该监管机构已要求制造商采取纠正措施”为前提;依第 60(1)(b) 条,时限为上述情形发生后尽快。

看点五:最终报告的时间表由企业自己在初步报告中提出。

依第 61(1) 条,最终报告须按第 60(2)(h) 条所设时间表提交——即企业在初步报告中自行承诺的时间表。这意味着初步报告中的”时间表”是一项承诺,不是估计值。

四、实务建议

  1. 建立”事件类型 → 时限”判定表:死亡或严重恶化 → 10 日;复发可能导致 → 30 日。
  2. 制造商与进口商分别建立报告流程,不互相替代。
  3. 初步报告按第 60(2) 条的 9 项逐项准备,缺项即可能被视为不完整。
  4. 初步报告中提出的最终报告时间表须可执行——它是承诺。
  5. Class I 器械额外建立境外事件的触发判定(当地监管机构是否介入)。

五、核验清单

  • □ 已建立”事件类型 → 10 日/30 日“判定表
  • □ 制造商与进口商各自的报告流程已建立
  • □ 初步报告模板已含第 60(2) 条 9 项要素
  • □ 最终报告时间表已按可执行性设定
  • □ Class I 器械的境外事件触发判定已建立
  • □ 报告提交凭证已归档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8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与官费以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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