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义务:第 11 条 6 项与第 16 条 30 个工作日
更新时间: 2026-11-06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句话:许可到手只是起点,场所要持续履行6项义务,停业或永久关停须在30个工作日内通报ARSA。
关键要点
- 第11条列6项义务:设施与专业人员、电子化分销记录、库存精确并合规轮换、按要求报存量、配储运保障设备、按授权范围界定活动。
- 第11条第2项要的是registro electrónico de la distribución,可按批号或序列号检索,对应第3条II节的Trazabilidad。
- 库存轮换是质量义务,不得损害质量、安全与有效性,效期敏感品类还要对齐第74条的9个月剩余效期。
- 第15条禁止无有效许可经营,也禁止从事许可未明确批准的活动与服务。
- 第16条把临时与永久停业都纳入30个工作日通报,复业前由ARSA检查,活动有变化的须先变更再复业。
- 第9条要求许可显著展示并配技术负责人,第10条给其8项职能。
速查
| 维度 | 内容 | 依据 |
| 场所义务 | 6项,含电子化分销记录 | 第11条 |
| 经营范围 | 以许可载明活动为边界 | 第11条第6项、第15条 |
| 停业通报 | 临时或永久均30个工作日内 | 第16条 |
| 复业 | 先经ARSA检查,活动变化先变更 | 第16条 |
| 责任落点 | 技术负责人8项职能 | 第9条、第10条 |
容易误判的一点:把停业当内部经营决定,先关再说。通报有30个工作日的硬时限,复业还要重排检查,中断期是纯成本。
实务提示:6项义务拆成SOP落到岗位;分销记录按品名、注册证号、批号、数量、收货方、日期建字段;每年复核许可活动与实际业务;技术负责人换人同步走变更并留交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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