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产品不同工厂:何时共用登记号、何时必须分别登记
更新时间: 2026-11-06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句话:同一产品多工厂能否共用登记号,分界线在制造商是否同一法人主体——同一主体在不同产地、包装标签一致的,可按 NT-37 第 6.12 条追加备用工厂并沿用同一登记号。
关键要点
- 第 6.12 条(Adición de una planta alterna de fabricación)三条件缺一不可:同一制造商、不同产地、相同包装与标签。
- 须交六项资料: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宣誓声明、缴费凭证、包装样稿、登记证书原件或未提交说明、制造保证证书。
- 宣誓声明专门确认配方、包装与标签相同(第 6.12.2 条)。
- 新工厂仍须交卫生主管机关出具的制造保证证书(第 6.12.6 条),沿用登记号不等于免审。
- 制造商为不同法人主体的,只能分别登记。
- 试剂侧 NT-40 第 7 条设制造主体变更与追加备用工厂两类授权类变更,均须批准。
速查
| 维度 | 内容 | 依据 |
| 共用登记号条件 | 同主体+异产地+同包装标签 | NT-37 第 6.12 条 |
| 制造保证证书 | BPM、标准批准、ISO、FDA、DGKC 或 IFCC | NT-37 第 6.12.6 条 |
容易误判的一点:「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生产必须分别注册」的说法与条文相反——第 6.12 条讲的正是扩产不换号,分不分开登记看制造商主体,不看工厂所在国家;包装标签有差异的不能走这条。
实务提示:多工厂项目先核对法人主体;走第 6.12 条前确认三条件并提前备宣誓声明;试剂项目选变更类别时区分「制造主体变更」与「追加备用工厂」,选错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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