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产品不同工厂:何时共用登记号、何时必须分别登记

更新时间: 2026-11-06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句话:同一产品多工厂能否共用登记号,分界线在制造商是否同一法人主体——同一主体在不同产地、包装标签一致的,可按 NT-37 第 6.12 条追加备用工厂并沿用同一登记号。

关键要点

  • 第 6.12 条(Adición de una planta alterna de fabricación)三条件缺一不可:同一制造商、不同产地、相同包装与标签。
  • 须交六项资料: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宣誓声明、缴费凭证、包装样稿、登记证书原件或未提交说明、制造保证证书。
  • 宣誓声明专门确认配方、包装与标签相同(第 6.12.2 条)。
  • 新工厂仍须交卫生主管机关出具的制造保证证书(第 6.12.6 条),沿用登记号不等于免审。
  • 制造商为不同法人主体的,只能分别登记。
  • 试剂侧 NT-40 第 7 条设制造主体变更与追加备用工厂两类授权类变更,均须批准。

速查

维度内容依据
共用登记号条件同主体+异产地+同包装标签NT-37 第 6.12 条
制造保证证书BPM、标准批准、ISO、FDA、DGKC 或 IFCCNT-37 第 6.12.6 条

容易误判的一点:「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生产必须分别注册」的说法与条文相反——第 6.12 条讲的正是扩产不换号,分不分开登记看制造商主体,不看工厂所在国家;包装标签有差异的不能走这条。

实务提示:多工厂项目先核对法人主体;走第 6.12 条前确认三条件并提前备宣誓声明;试剂项目选变更类别时区分「制造主体变更」与「追加备用工厂」,选错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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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与官费以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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