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V 未载明持证人时的母公司声明函

更新时间: 2026-11-06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句话:2024年修订后的RTCR 505:2022第10.20条为「CLV未载明产品持证人名称」给出声明函解法:由制造商或母公司出函声明持证人;CLV由子公司所在国签发的,另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函证明合法设立。

关键要点

  • 第一段情形:持证人与制造商同属一个母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且CLV未指明持证人名称,出函主体是制造商或母公司。
  • 第二段情形:CLV由持证人子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所在国签发,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函件,声明该子公司已在出证国合法设立。
  • 两种情形可能同时触发:一份CLV既由子公司国签发又未载持证人时,须提交两份函件,分别独立办理认证。
  • 境外函件须领事认证或海牙认证;非西班牙语须附官方翻译(第10.13条);并附数字签名公证认证或依DE 37988-S办理。三层并列,不是择一。
  • 声明内容须与定义4.60的产品持证人(titular del producto)概念衔接。

速查

维度内容依据
未载持证人制造商或母公司声明函第10.20条第一段
子公司国签发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函件第10.20条第二段
文件效力认证或海牙认证第10.17条
语言要求官方翻译第10.13条

容易误判的一点:把两段当成同一份函件。第一段声明谁是持证人,第二段声明子公司合法设立,出函主体与内容都不同,同时适用时两份都要交。

实务提示:先判断CLV是否载明持证人名称;两份函件分别认证不合并;翻译走官方渠道不用内部译文;每层文件留办理凭证,漏任何一层都会在形式审查阶段被退回。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与官费以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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