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V 多国签发新规:2024 年修订第 4.7 条
更新时间: 2026-11-06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句话:2024年修订法令(MS-AJ-CB-200-2024)第1条改写RTCR 505:2022定义4.7,自由销售证明(CLV)的签发主体由原产国机关扩展为四类,第三方或子公司制造且不在制造国销售的产品可就近取证。
关键要点
- 四类主体依次为:原产国或地区主管机关、持证人所在国机关、持证人子公司所在国机关、母公司子公司所在国机关(须同属一个母公司)。
- 适用前提是第三方制造或子公司制造且产品不在制造国销售。
- 唯一硬条件:出证的子公司须在签发国合法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不行。
- 同批修订的第17.3条第三段构成阀门:提交无互认关系国家签发的CLV,即触发第11、12、13条完整补齐义务。
- CLV须按第10.19条载明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与识别代码;修订法令第3条规定自《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施行。
速查
| 维度 | 内容 | 依据 |
| 签发主体 | 四类(原产国/持证人国/两类子公司国) | 定义4.7(2024修订后) |
| 硬条件 | 子公司在签发国合法设立 | 4.7末句 |
| 互认联动 | 非互认国CLV触发补齐 | 第17.3条第三段 |
| 信息要求 | 制造商、产品名称、识别代码 | 第10.19条 |
容易误判的一点:以为可自由选择最方便的国家出证。四类主体各有前提,且换到非互认国家会加重资料义务,必须与第17.3条一并评估。
实务提示:按原产国到母公司子公司的顺序排查签发国;选定前核查子公司法人资格并留存设立证明;CLV三项信息与卷宗写法一致;可保留修订法令第5条CONSIDERANDO作立法理由,备审评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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