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出口企业许可证与注册药剂师:绕不开的两项门槛
更新时间: 2026-11-05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句话:在柬埔寨从事医疗器械分销,主体必须凑齐两张证加一名药剂师,而且企业的设立与任何变更都要先拿到卫生部批准。
关键要点
- 两张证:公司注册证由商务部(MoC)核发;药品进出口企业许可证由卫生部(MoH)核发。
- 一名药剂师:须为柬埔寨国籍、持卫生部认可的药学文凭、无刑事犯罪记录、身体健康,且是柬埔寨药剂师委员会会员。
- 2007 年修正法第 4 条(新):技术生产、储存、分销与批发由该药剂师负责并承担责任。
- 企业开设、关闭、迁址,以及变更所有权或技术人员,均须卫生部事前批准。
- 第 8 条(新)第 4 款: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批发公司、药房须有药剂师在岗,缺席时须有合格替代人员。
速查
| 维度 | 内容 | 依据 |
| 公司注册证 | 商务部(MoC)核发 | 公司设立要求 |
| 药品进出口企业许可证 | 卫生部(MoH)核发 | 1996 年法第 8 条第 1 款;修正法第 8 条(新)第 1 款 |
| 注册药剂师 | 5 项资格 + 委员会会员 | 修正法第 4 条(新) |
| 变更事项 | 开设/关闭/迁址/所有权/技术人员,均须事前批准 | 修正法第 8 条(新)第 1 款 |
容易误判的一点:更换药剂师不是单纯的人事事件——修正法把「技术人员变更」列为须事前批准事项,药剂师离职本身就是监管事件,应先完成替代人员的批准再交接。
实务上,仓储与分销记录由药剂师担责(柬埔寨高温高湿,仓储条件直接关系合规),建议把温湿度、出入库与批号追溯记录纳入其签核范围;迁址与股权变更则应提前纳入交易时间表,不可事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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